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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严福炜与丘秋金、吕元富、长汀县绿之缘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福炜,丘秋金,吕元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严福炜,男,1982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秋金,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吕元富,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执行人长 汀县绿之缘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吕元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福炜与被执行人丘秋金、吕元富、长汀县绿之缘木制品有限公司(2015)汀民初字第7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栋、店面二间,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5汀执字第859号案)],正在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9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富荣审判员李国平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邹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