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65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汉族。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赵景宇、唐泽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机关指控,一、2015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22号A706房间内,容留奚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5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22号A706房间内,容留奚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2015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22号A706房间内,容留奚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四、2015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22号A706房间内,容留奚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五、2015年3月10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22号A706房间内,容留奚珊、张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2日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22号A706室内将被���人王某抓获,并在该地点查获无色晶体一袋,经鉴定,该无色晶体重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