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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马永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永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忠,男,1980年3月3日出生,回族,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马永忠,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永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永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11元,减半收取14405.50元,由原告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蒋耀武审判员  张恒宁审判员  余海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