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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执补字第0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斌与张军峰、祁变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府执补字第0000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花。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执行担保人祁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军峰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人祁变清自愿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查明,本院已依法冻结了执行担保人祁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峰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10177.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执行担保人祁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峰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101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镇人民西路支行案件专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