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连增与周兰清、徐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增,周兰清,徐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陈连增,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夏兴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兰清,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徐锃峰,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增与被告周兰清、徐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增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连增负担。审判员  郑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