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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闫建岭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闫建岭。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建岭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建岭已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宁审判员刘海龙审判员徐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麻智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