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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言兵与山东泰山宝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言兵,山东泰山宝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徐言兵,男,1969年出生,土家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于纪国,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泰山宝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徐云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旺,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冉冉,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言兵与被告山东泰山宝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徐言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百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兴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