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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某、贺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某,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14号原告:王某,男,1951年1月9日生,汉族。被告:冯某某,女,1954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某,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某,女,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某、贺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闯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贺某、贺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冯某某的丈夫贺士远欠原告借款107100元。贺士远去世后被告冯某某偿还原告欠款14000元,尚欠93100元,现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三被告未予答称。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借条两张,欲证明贺士远欠其借款107100元的事实。本院对被告贺某的询问笔录两份及调取(2013)昌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卷宗中对被告贺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被告贺某均承认原告所讲的欠款事实及数额。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某某系贺士远的妻子,被告贺某、贺某系贺士远的子女。贺士远分两次向原告王某借款107100元,并于2011年2月9日、1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现贺士远已去世。被告冯某某分两次共计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尚欠931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某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冯某某丈夫贺士远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被告贺某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由于贺士远已病故,被告冯某某做为妻子有偿还的某务。为此,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贺某、贺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某借款931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贺某、贺某给付上述欠款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冯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064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