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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邵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邵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