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邵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邵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