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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蔡志敏与被告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50号原告蔡志敏,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被告谭丽华,女,1976年7月9日生,汉族,茶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敏与被告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蔡志敏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志敏承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