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维煌与佃铠、许桂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煌,佃铠,许桂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吴维煌,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委托代理人:阮少鹏,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志航,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佃铠,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被告:许桂婉,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洽文,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有生,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维煌诉被告佃铠、许桂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维煌申请撤回对被告佃铠、许桂婉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76元,由原告吴维煌负担。审判员 林锐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