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葛雪凤与俞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雪凤,俞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葛雪凤,居民。被告:俞光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雪凤与被告俞光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雪凤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雪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9元,减半收取4954.5元,由原告葛雪凤负担。审 判 员 章琴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