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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葛雪凤与俞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雪凤,俞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葛雪凤,居民。被告:俞光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雪凤与被告俞光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雪凤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雪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9元,减半收取4954.5元,由原告葛雪凤负担。审 判 员 章琴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