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与黄六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黄六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迎五,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六叶,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傅丽,安徽世纪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六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章勇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