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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32号原告罗某某,女,1989年8月20日生。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7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青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