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32号原告罗某某,女,1989年8月20日生。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7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青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