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侯某与辛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某,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123号原告:侯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辛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辛某、李某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侯某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辛某、李某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原告侯某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华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