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科与左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左付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王科,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燕,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左付东,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诉被告左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科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曹艳斌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陈念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