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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科与左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左付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王科,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燕,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左付东,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诉被告左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科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曹艳斌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陈念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