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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辖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洪燕与章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辖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燕。上诉人章萍与被上诉人陈洪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5)绍新民辖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所涉借款由章萍夫妇向上虞人吕帅春所借,借条书写、借款交付、归还等都在上虞完成,与新昌毫无实际联系。被告从头至今未曾谋面本案原告,且被告已归还给吕帅春部分借款。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陈洪燕持内容“本人因经营需要向陈洪燕借款人民币…”借款人为章萍的《借条》二份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属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陈洪燕据以主张权利的《借条》均载明:如发生纠纷,同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故本案管辖应从约定。出借人(被上诉人)所在地在新昌县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章萍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