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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诉伍艳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伍艳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东郊南区14幢。负责人:李锦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彩彤,该行职工。被告伍艳美,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诉伍艳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于2015年9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信用卡借款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伍艳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永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