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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知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岭市大公馆娱乐殿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岭市大公馆娱乐殿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知初字第4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温岭市大公馆娱乐殿堂,:331081100133999。负责人:刘大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温岭市大公馆娱乐殿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洪妙宝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