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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应丽丽与徐慰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丽丽,徐慰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应丽丽。委托代理人:潘学军、潘志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丽丽诉被告徐慰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慰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丽丽撤回对被告徐慰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应丽丽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