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洁诉李宽社离婚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张钺,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张洁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洁负担。审判员 :裴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