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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郑洪友诉母其聪、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友,母其聪,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郑洪友,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现住会理县竹箐乡。被告母其聪,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东县电信局。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址:西昌市长安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时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林,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友诉被告母其聪、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洪友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洪友负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