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平勋贪污罪死缓改无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平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刑执字第464号罪犯杜平勋,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研究生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了(2012)二中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平勋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杜平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以(2013)高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杜平勋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26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9月3日至9月7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以罪犯杜平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杜平勋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平勋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6月4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杜平勋没有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杜平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杜平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波审判员 赵英波审判员 张学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