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邱文奎、金丕成与许立红、孙守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文奎,金丕成,许立红,孙守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邱文奎,男,194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丕成(系再审申请人邱文奎之妻),女,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立红,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守伦,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再审申请人邱文奎、金丕成因与被申请人许立红、孙守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宁西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邱文奎、金丕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玉环审 判 员 金尚哲人民陪审员 邱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