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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邱文奎、金丕成与许立红、孙守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文奎,金丕成,许立红,孙守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邱文奎,男,194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丕成(系再审申请人邱文奎之妻),女,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立红,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守伦,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再审申请人邱文奎、金丕成因与被申请人许立红、孙守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宁西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邱文奎、金丕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玉环审 判 员  金尚哲人民陪审员  邱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