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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与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975号原告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承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俊、王通刚,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