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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博与张善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博,张善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508号原告:叶博。被告:张善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博与被告张善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铭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