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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吴裕康与卜永良、叶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裕康,卜永良,叶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吴裕康。被执行人卜永良。被执行人叶梅华。吴裕康与卜永良、叶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宾民一初字第7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裕康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一初字第70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