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阮俊峰诉张国昆、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俊峰,张国昆,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阮俊峰,男,汉族,1982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张国昆,男,汉族,1979年3月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负责人:张国利,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俊峰诉被告张国昆、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俊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阮俊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译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