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大竹县金利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曾德春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竹县金利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曾德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4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竹县金利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金利多东湖苑陶然居*层。负责人:肖家富,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守荣,男,汉族,生于1944年12月10日,大竹县金利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德春,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6日,住大竹县。再审申请人大竹县金利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曾德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竹县金利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被申请人仅凭提供的三张漏水照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房屋维修前系公用部位的主水管破裂漏水所致;被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表及使用维修资金申报单至今仍然没有交到申请人手中;大竹县金利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肖家富在申报单上签同意被申请人对自己所居住的房屋按实际情况整修也不符合事实;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唐祥玲与被申请人系亲戚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收据,并非是报账发票。(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关系错误。1.申请人不具备民事赔偿主体地位,不能作为本案被告。2.被申请人主张的各种费用均系自己的房屋维修费用,并非垫支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作为申请人有权拒绝被申请人的不合法要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被申请人曾德春提交书面意见称:(一)被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是依据漏水现场照片、申报损失签字、维修单位收据以及证人证明,是依据完整的证据链条作出的判决。(二)根据安徽省高院就同类案例,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就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已有明确的答复。本院认为:(一)原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金利多花园三期工程陶然居房屋因楼上主管道破裂漏水致财产损失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二)被申请人将自己房屋楼上漏水的情况通过金久物业公司告知申请人,并在金利多小区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申报单及维修申请表上填写了财产受损范围和维修资金,时任申请人的负责人主任肖家富在该维修申请单上签字同意按实际损失维修,被申请人实际履行了申报程序,但申请人没有履行职责及时审核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存在一定过错。(三)被申请人委托装饰公司对厨房、客厅进行维修,系根据房屋实际受损的具体情况进行的,且被申请人提供了装饰公司维修工程预算单,以及装饰公司出据的收款收据予以证明。(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立他字第8号复函,申请人大竹县金利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大竹县金利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大竹县金利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竹县金利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松代理审判员 高殿宝代理审判员 宾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