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闫耀志诉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耀志,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389号原告:闫耀志,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耀志与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耀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耀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耀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闫耀志负担。审 判 长 邓恒岩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