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光营,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北京,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翠苹,山东江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诉来本院。2015年6月10日,被告申请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7元,减半收取3258.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防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人民陪审员 左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