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车凤玲与大庆市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磊、郭丽霞程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凤玲,大庆市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郭丽霞,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车凤玲。被执行人大庆市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磊,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丽霞。被执行人程媛。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