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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子云与何清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云,何清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赵子云,曾用名赵紫荣。被告何清萍。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子云诉被告何清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赵子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吉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爱香校对责任人:刘吉打印责任人:罗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