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袁香玲与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香玲,李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2934号原告袁香玲,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晶,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香玲诉被告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香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香玲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袁香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袁香玲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