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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庄纯佳与被告赵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纯佳,赵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786号原告:庄纯佳。被告:赵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纯佳与被告赵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自行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纯佳撤回对被告赵永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