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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钱洪强与何正兴、韩长文、平原县华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山东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洪强,何正兴,韩长文,平原县华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山东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8号申请人:钱洪强,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何正兴,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韩长文,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平原县华益工艺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何正兴的汽车一辆继续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韩长文房屋一套继续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平原县华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继续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山东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库存产品继续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