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诸城市众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涛、王一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众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涛,王一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125号原告诸城市众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与和平街路口(繁华大厦院内)被告张涛。被告王一妃。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众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王一妃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