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乙,张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5630号原告张某乙,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父母于2007年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婚生女张某乙(本案原告)由刘某某(原告母亲)抚养,张某甲(原告父亲)每月承担抚育费人民币350元。现原告已上小学4年级,由于市场物价上涨教育费用提高,抚养费的数额远不够,故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另外,原告于2014年5月被诊断为腺样体肥大,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原告手术及花费的医药费共计9,868.71元,因被告是原告的父亲,被告有义务承担一半的医药费,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增加对原告的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934元。被告辩称,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当初我们在法院调解���是每月给350元,我给了不到半年,之后就一直每月给原告1,000元抚养费一直到现在。我现在开出租车,扣除车主150元,油钱100元,每天毛钱也就100元,平均每月3,000元左右的收入,如果给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0元,剩余的钱我根本就不够用。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的住院费,我同意支付扣除医疗保险后自费部分的一半。综上所述,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住院费2,725元,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母于2007年6月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由母亲抚养,其父亲每月承担抚育费人民币350元(近几年被告实际每月支付1,000元),原告现已10周岁。2014年5月13日,原告被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确诊为腺样体肥大,入院手术治疗共花费人民币9,868.71元,其中自费金额5,450.60元。被告现从事出租车替班司机工作,其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支付原告医疗费自费部分的一半2,725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本院做出的(2007)甘民权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户口本、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的住院病案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在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原告350元的抚养费(被告实际每月支付1,000元),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原告生活和学习的费用也随之增加,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从事出租车替班司机的工作,本院酌定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2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4,934元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有法定义务与原告之母共同分担原告的医疗费,考虑到原告实际抚养及住院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自费部分的60%(即5450.6元×60%=327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原告张某乙抚养费12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前;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某甲支付原告张某乙2014年5月13日的住院医疗费3,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宋笑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雨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