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如与范学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99号原告:张如,农民。被告:范学祺。委托代理人:林宝增,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与被告范学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如以被告身份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张如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瞿沙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