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毛某东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仇安德,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东及其辩护人仇安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东的姐姐毛某红与中亿百联公司存在借贷纠纷,自2014年11月中旬开始,中亿百联公司派郭某威24小时跟随毛某红以促使其还款。同年11月27日零时许,毛某东得知此事后,借着酒劲决定到益阳市赫山区广益宾馆毛某红的住处看看情况。毛某东驾车来到广益宾馆楼下后,随手从车尾箱里拿了一把砍刀藏在身上,上楼敲开毛某红所在的406房间,见被害人郭某威(另案处理)只穿了一条短裤躺在床上,误以为其姐姐毛某红被郭某威欺负,便持刀向郭某威的上身砍了几刀,郭某威受伤后吓得跑出房间。毛某东追赶郭某威,在走廊上遇见住该宾馆401的房客文某明、龚某锋,误以为两人是郭某威的帮手,于是分别砍了两人几刀。之后,毛某东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郭某威和文某明的伤势为轻伤二级,龚某锋的伤势为轻微伤。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毛某东分别赔偿被害人文某明、龚某锋18000元和10000元,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文某明、龚某锋的谅解。同年4月2日,被告人毛某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毛某东赔偿被害人郭某威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000元,其行得到被害人郭某威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东及其辩护人仇安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威、文某明、龚某锋的陈述,证人毛某红、肖某彬、夏某彬、杨某杰、刘某民等人的证言,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赫)鉴(法)字(2014)1091号、1093号、109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毛某东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毛某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东赔偿了被害人郭某威、文某明、龚某锋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9000元,其行为已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东所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在其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辉审 判 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乔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