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守亮与王翠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亮,王翠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070号原告:张守亮,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芹,居民。委托代理人:匡波,日照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亮与被告王翠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守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守亮负担。审判员 孙安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善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