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现芝与蔡欣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现芝,张坤生,蔡欣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马现芝,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坤生,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蔡欣然,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马现芝与被执行人张坤生、蔡欣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五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恢字第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