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李章兰、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李章兰,王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775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章兰,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春生,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王强与李章兰、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有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