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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商初字第199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组织机构代码63045248-2。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彦娥,女,原告公司营业部经理,住山西省兴县。委托代理人范结娟,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林县西王家沟乡碾焉村,组织机构代码11252268-X。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合同中仅载明签订地点为山西.太原,未说明具体签订地点,属于约定不明,无法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为柳林县西王家沟乡碾焉村,属于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张盈敏人民陪审员  张晓丽人民陪审员  郑文格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