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志超与万丽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超被执行人万丽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刘志超诉万丽芳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394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