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马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