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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马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