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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刑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自诉人侯明飞指控倪小牛重婚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飞,倪小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刑诉初字第5号自诉人侯明飞,女,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人倪小牛,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侯明飞指控倪小牛重婚罪一案,因该自诉案件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侯明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