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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家兴与温州市正大钢管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兴,温州市正大钢管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905号原告:谢家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善,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正大钢管厂。法定代表人:王靖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家兴与被告温州市正大钢管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家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依照规定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丁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