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邵宝娟与李小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宝娟,李小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687号原告邵宝娟,女,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小丽,女,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邵宝娟与被告李小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宝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宝娟诉称,2014年11月25日,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李小丽,被告承诺给原告安排为郑州烟厂合同制工人,费用是10万元。双方就此事达成协议,约定期限为五个月,若被告安排岗位不妥,需退回全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10万元,被告收款后至今已超过五个月未给原告安排工作,也迟迟不退还10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小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安置工作协议书》,主要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安置工作,期限为5个月,被告如未能如期安置需退还原告全款。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向被告支付工作安置费用10万元。双方约定的五个月期限届满之后,被告未能给原告安置工作,也未将其收取原告的10万元予以退还。上述事实有《安置工作协议》、收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给其找工作并支付被告费用的行为,表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委托关系,但该委托事项是花钱找工作,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系不合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项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托款项。但需指出的是,原告今后亦应当吸取本案教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民事行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李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所收原告邵宝娟工作安置费用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小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