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其建与程方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建,程方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周其建,居民。被告程方之,居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红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于2015年8月8日前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提供的借据系书证原件,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其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2015年8月8日还款。因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程方之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程方之给付款10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方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周其建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